中国传媒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6-08浏览:468

 

(中传资产字〔20147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及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包括事业资产使用管理和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本办法适应于学校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为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本着实物量与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应对各种资产每年至少要盘点一次,落实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九条 资产自用管理要注重绩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房屋、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共享共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主体是学校,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支持和鼓励以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以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严禁以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学校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办理审批手续的必要材料之一,可行性论证工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接受投资单位、合作方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学校资产管理处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三)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十五对外投资事项审核、审批及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对外投资事项的申请报告;

2)对外投资事项校内审批表;

3)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凭据的复印件或资产评估报告书等;

5)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8)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9)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其他材料。

十六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借;但必须严格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才可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构筑物和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二)房屋、构筑物和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审批。

(三)房屋、构筑物和仪器设备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到土地的出租、出借,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2.出租出借的合同(协议)初稿;

3.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要包括出租出借的理由、出租出借的时间租金、资产原值、效益分析等各方面具体信息;

4.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价格必须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采取公开谈判、公开招租、评审或资产评估等办法拟定出租价格。

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中需明确约定因学校发展需要可协商提前终止等相关条款。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业资产中的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日常管理中已有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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