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程序
一、报送相关材料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由部门、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办理(不可交换、邮寄、转交)。办理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需一次性报送如下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三)使用合同及复印件。
(四)使用人的合法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审批)或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六)与使用人签订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七)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书面协议复印件。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共有普通地下室的书面证明。
二、受理申报
(一)审核上报的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业务处承办人员对报送的材料即时进行初审,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工程隶属关系、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填表是否完整等。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填表不完整、有误的,应即时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报或改报的全部材料。
(二)做出受理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书。
(三)报送领导批示。
承办人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综合处登记,并由综合处报办公室领导批示。
三、现场勘查
根据办公室领导批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组织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勘查,每次现场勘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一)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所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工程是否具备使用条件。
3.工程使用管理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情况。
4.建立管理责任制度情况等。
(二)填写核查表
现场勘查时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现场核查表》(一式二份),勘查完毕后由勘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的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工程隶属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各存一份。
四、登记备案决定
(一)提出登记备案意见。承办人根据报送的材料和现场勘查的情况,提出登记备案意见。
(二)审核登记备案意见。业务处领导对承办人员报送的登记备案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办公室领导批示。
(三)办公室领导做出是否给予登记备案的决定。
(四)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办人员根据办公室领导的批示,填写登记备案决定,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
五、发放《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
通知申请人领取已填写登记备案决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
六、登记备案期限
自受理登记备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登记备案的决定。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文件材料归档
承办人员应将填写登记备案决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一份及其它报送的材料、《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现场核查表》和办公室领导的批示等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
承办人员:徐洪洋 联系电话:8308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