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由申请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工程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一)领取申报审批表。由部门人防办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个人)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工程处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表》或网上下载(WWW.GGJ.GOV.CN)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二)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一次性报送如下材料,并真实反映情况:
1.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2.《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
4.申请人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6.规划、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对外出租的或招待所,须具备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
7、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8、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符合消防、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使用要求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是国务院批准的涉秘审批事项,人防工程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在申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时,应注意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防止泄密的工作。
二、受理申报
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申报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属于本项行政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和注明日期的“中央国家机关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申请受理(不予受理)书”,按照申报顺序逐一做好受理登记,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三、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的主要项目。
1.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情况;
2.人防工程内部消防安全措施达标情况;
3.其它行业相关要求达标情况;
(二)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现场勘查记录表》(格式文本,一式二份),并由双方签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勘查单位各存一份。
四、平时使用审批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使用。批准使用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将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审批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申请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