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8浏览:259

 

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6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财政支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规定的印刷项目、规定的会议服务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凡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项目特殊的名义自行采购,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按规定应以文件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预算执行实施计划、预算调整与追加、采购项目操作方案等工作的备案和审批事项。

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和审批后的事项组织实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五条 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我校政府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需分离、职能分设,依法行政、权责统一,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原则设立。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政府采购各方面工作,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我校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的调整和补报;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审定;单位自行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汇总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负责我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实施采购行为;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合同;组织政府采购的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采购信息统计的编报等。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权限范围。所购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地,按照《中国传媒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采购;所购仪器设备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家具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凡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项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规定选择中标供应商,采购中标产品,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协议供货合同”及“验货单”的认证手续。

各部门行政办公设备、复印纸等,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方式,由各部门二级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小组,由使用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小组构成: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用户评委 +专家≧5人(单数)。

竞争谈判、询价:    用户评委 +专家≧3人(单数)。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操作规程按:财库办[2004]80号文 )

  采购程序及形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等。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

学校各部门每年按通知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预算项目按国务院颁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编制。

如有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预算项目调整,一定要进行补报和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汇编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项目构成、使用部门、采购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等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采购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代理形式为:

(一)协议供货:指由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折扣及供应商。各单位采购时,都要在公布的中标产品和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也不得选择非中标供应商。

(二)定点采购:指由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服务类项目的服务站点。凡是服务类项目,都要在公布的中标站点范围内进行采购,不能向非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委托协议供货:不适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委托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依法将采购计划上报集中采购机构,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集中采购机构自接到集中采购项目委托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特殊情况紧急采购,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 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指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中心(简称教采中心)代理采购的采购活动。

其工作程序: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及技术清单提交教采中心;

(二)教采中心确定由教采中心采购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其操作规程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计划范围由教育部主管部门审定。

其工作程序: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教育部主管部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二)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中央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要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招标。

(四)学校自行招标,其公开招标公告、评标文件(含邀标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在合同签订七日内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查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方式及适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 公开招标:指采购机构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 邀请招标:指采购机构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五家),参加投标竞争,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 竞争谈判:指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通过与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询价采购:指采购机构向有关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不同采购方式适用标准: 

(一)公开招标适用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

   下列情形视为违规:

1. 原则上,一年当中不得在同一项目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相同品目两次以上,否则属于规避

行为。

2. 未经批准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或者先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而

后补报申请手续的。

(二)邀请招标适用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谈判适用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揭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采购适用标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主要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采购方式具体操作规程,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采购合同及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适用采购中心统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入账,并作为日后政府采购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所签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不得作实质性修改。不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设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以上。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文件需上报备案、审批的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履行等执行情况;

(三)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有关政府采购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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