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有房屋的装修管理,保障公有房屋安全,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装修,是指学校公有房屋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为改善教学、行政办公环境,自行或向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报的公有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的所有公有房屋。凡对公有房屋进行装修和承接公有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有房屋装修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如需进行公有房屋装修,必须向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土木建筑、装饰工程、水电管线设计方案等有关文字说明、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五条 工程总造价低于5万元的简易装修,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工作量、编制预算,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从学校优秀企业库中选择曾参与我校施工且信誉良好的施工队伍进行装修施工。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超过5万(含5万)元的装修工程,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招标。
第三章 装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七条 混合结构的公有房屋和大板房,不得拆除任何墙体。
第八条 承接公有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九条 进行公有房屋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三)不得随意刨凿楼板,不能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四)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
(五)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六)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
(七)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八)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不得在屋面(台)乱搭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屋面(台);
(九)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拆移水、电表;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注,不得拆移煤气表和煤气管道。
第十条 防盗网的设置必须经过学校保卫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否则公有房屋使用人、委托管理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承接公有房屋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科登记,指定施工负责人,并签订有关约定。承接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到学校保卫处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公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结束后,公有房屋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应通知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科进行联合验收,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否则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拆除隐蔽部分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有房屋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后,再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员未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带来损失,未违反有关规定,后勤管理科出具验收手续,办理相应结算手续。
第五章 装修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和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公有房屋装修过程中,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部门、单位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 承接公有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 承接公有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修废弃物及其他物品;严禁乱倒垃圾。
第十七条 因进行公有房屋装修而造成相邻公有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承接公有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 违章装修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装修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学校将给予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规定的,立即停止水电供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接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电停水、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取消施工资格,限期离场;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