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校名、校徽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8浏览:3729

 

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名、校徽的管理,规范校名、校徽的合理使用, 维护学校标识的信誉,保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国传媒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名称的正确拼写

  (一)、正确的汉字拼写

  1. 简化字:中国传媒大学

    2. 特定字体:郭体

(二)、正确的汉语拼音

中国传媒大学

ZHONG GUO CHUAN MEI DA XUE

(三)、正确的英文拼写

大写: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缩写:CUC

小写: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缩写:cuc

第三条  校徽。校徽分师生员工佩戴的胸徽与学校标志徽。

(一)、胸徽的正确图形:

1. 教职工佩戴的胸徽为黄框、红底、白字;

2. 学生佩戴的胸徽为黄框、白底、红字。

(二)、学权标志徽的正确图形:


“学校标识”产品标志中,三个钢笔尖象征着勤奋学习的大学生及我校的文科类专业;三个钢笔尖中心形成相机的快门图案象征着我校的艺术类专业;三个钢笔尖形成电视发射塔状,三个笔尖头表示三颗同步广播卫星覆盖全球,以上象征着我校的工科类专业;三个笔尖中的三种颜色红绿蓝为彩色电视的三原色;英文字为“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字体为Times字体;英文字母排列与外轮廓边缘形成电波辐射图案。

学校标识彩色图颜色标准为:三个笔尖中的红绿蓝三种颜色数值为红色R=220G=0B=0,绿色R=0G=220B=0,蓝色R=0G=0B=220;英文字、笔尖轮廓、笔尖头和外圈轮廓均为金色,颜色数值为红色R=173,绿色G=137,蓝色B=65;底色为纯白色,颜色数值为红色R=255,绿色G=255,蓝色B=255

第四条  学校标志徽图形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受国家《商标法》保护。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校名、校徽和学校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机构,履行使用管理的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正确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行使学校授其职能时,如涉及到校名、校徽以及注册商标时,须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重大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学校所属各类企业需以学校名称冠名的,须经校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使用学校名称冠名企业的,是侵权行为,学校有权依法要求其立刻停止使用。委托校外单位进行制作印有标识的物品,应与其签署《中国传媒大学标识制作授权协议》。

第十条  校名、校徽不得递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出让校名、校徽权益的方式设立各类企业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使用校名、校徽及进行广告宣传:

(一)办学、办班

  1、国家批准、学校列入正式计划内办学的;

  2、符合学校关于计划外办学管理规定并有严密的办学措施的;

  3、计划外办学、办班,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新技术、新产品

  1、经科技处及文科科研处同意使用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

  2、经科技处、文科科研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在新技术、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等。

  3、经出版社、校刊、学报同意使用的出版物。

(三)组织、参加各种会议(展览会)

  经学校各职能部门同意组织、参加的各种会议(展览会)

(四)公益性的宣传

经过宣传部、校办等学校职能部门同意使用的公益性的宣传。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单位必须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方式

(二)使用范围

(三)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对校名、校徽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范围及期限使用。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市场经营活动需使用校名、校徽的,须经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重大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各单位的名义组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须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且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从事其产品、商品、技术、成果、办学的宣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宣传、厂告及招聘启示中不得随意使用含糊不清的用语。各单位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只有经学校人事处批准方可使用“中国传媒大学招聘”的手语,学校下属企业(含各集团)招聘,不得使用“中国传媒大学招聘”的用语。

第十八条  对于以前与外单位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合作、成果转让等活动,由学校签约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名及校徽。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我校的校名、校徽和其他学校标识,以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校名、校徽进行经常性活动的,按学校有偿使用的规定,缴纳使用费,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缴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授权使用的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暂停直至收回其使用授权,禁止其再使用校名、校徽和其他学校标识。

(一) 摆放、张贴、造型等出现变形,影响到标识的本来意义;

(二) 纪念品、印刷品、礼品等产品出现质量事故;

(三) 原申报活动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 超过原授权范围产品种类和系列的;

(五)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不适宜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自觉维护学校校名、校徽的合法权益,防止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者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故意违犯者,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佩戴的胸徽的制作由人事处负责,学生佩戴的胸徽的制作由学生处负责,学校标志徽的制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制作。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通过后正式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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