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8浏览:794

 

中传资产字〔2014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方面的管理,维护和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无形资产的使用,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

  (一)学校的校名、校徽及代表物;

  (二)学校的商誉、注册商标及所属各单位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各类冠有校名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以及学校直接的、间接的各种服务标记;

  (四)国家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职能、名誉及各种特许权;

  (五)利用学校的条件完成或落实学校的任务而取得的职务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

  (六)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七)土地使用权;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其它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冠有学校名称以及未冠有学校名称但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措施,加强其保护、开发、应用、投资的力度,实现其保值增值;

  (二)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具体类别、情况,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推荐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审核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申请,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各类企业的产权转移出具证明;

  (五)检查、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运作情况;

  (六)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无形资产的效益回收工作;

  (七)建立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库;对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八)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已注入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企业违反国家及学校的原则,侵害到国家及学校利益时,有效采取措施,及时避免或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程度。

第六条  科技处、文科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为申请学校职务发明专利、职务著作权登记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处理专利申请直至被授权以及著作权登记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协同校内有关部门根据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归类管理:

(一)对专利、专有技术、职务发明等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部分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以学校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的企业产权及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产品广告、包装印刷等进行管理;

(四)对计划外办学、办班等进行登记管理;

(五)凡涉及学校科研成果类(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在未进行评估前由科技处、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科研成果类(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经评估形成价值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六)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协助财务处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其工作中,涉及到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及变动时,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涉及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过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评估的无形资产,必须得到资产管理处的核准,由资产管理处出具核准书。任何未经评估、核准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允许与外界交易。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允许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企业,所占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含有学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股份制企业,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后,由学校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运作。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应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在其运作中保值增值,尤其是对资源性无形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经营性使用,必须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学校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发明人拟将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或含有学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时,必须经学校科技处、文科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办公会审批后,签署转让合同,资产管理处备案,转让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与外界共同研发的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涉及到学校无形资产的,如在社会产品中挂名监制、产品广告以及向社会上提供有偿服务等,都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各无形资产产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随时将无形资产形成信息及时通过网络传输到资产管理处,充实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库。

第十六条 凡学校投入到企业的无形资产,均以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信证明为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一次性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不含本级)的,由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使用或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有资产处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保密和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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