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8浏览:396

 

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建设节约型高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购置仪器设备,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优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主管校长担任组长的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各职能部门联合工作办公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审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

(五)负责重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对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五条  设立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技术专家库,由校内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参与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项目的论证,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和表决。

第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校仪器设备采购进行组织和管理,其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会同财务、科研、教务等部门制订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组织;

(四)负责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五)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六)负责进口仪器设备免税等相关文件的办理、报批,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检验、索赔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八)完成学校及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校组成7-9人的临时采购工作组,人员由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及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

(二)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调查;

(三)审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四)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一般项目的中标单位,提出重大采购项目的中标建议。

第三章  采购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总价在800元以上)前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设备家具购置申请表》,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仪器该设备是否应该购置并确定采购方式。所购仪器设备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可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总价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购买并签订采购合同;总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采购。凡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购买。

第九条  所购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必要时报请教育部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中国传媒大学设备家具购置申请表》须由财务处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其中使用预算外资金或使用预算内资金超过5万元的采购需提供有主管校领导批示的申购报告。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或学校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含五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购仪器设备来源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批量总价较大的仪器设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由评标小组决定中标厂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应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批量小、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仪器设备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由使用单位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共同询价,选择性能价格比及售后服务好的厂商。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采购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属于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清单的填报;2.招标工作的准备;3.招标文件的起草;4.市场调研和标底的确定。

   (二)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1.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范、服务条款等;2.招标邀请,既向能够提供招标产品的生产或经销单位(下称投标人)发出邀请;3.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人资质说明及相关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投标期限,开标时间、地点;4.投标书的书写规范,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价格、降价声明、价格折扣等;5.违约处罚条款。

   (三)发标:标书制作完成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向邀请投标人寄发。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将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四)开标:开标时,应召集采购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及投标人代表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场开标,公开唱标,并作好记录。

   (五)评标:采购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内容,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审分商务(投标人资质、信誉、服务条款)、技术、价格等三大部分;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如投标人较多,可采取先初评,确定3个投标人,再进行复评的方式,依据价格、品牌、服务等因素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人;投标书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条款的为废标。

评标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应作好记录,形成纪要,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向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等有关单位送交纪要复印件。

   (六)签订中标及采购合同:评标结果产生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针对拟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二)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采购工作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当场宣布中标供应商;

   (三)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采购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针对拟实行询价的采购项目拟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报物资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二)要求供应商提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据此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方式的程序。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拟订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事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承办。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应当明确学校与仪器设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直接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签订外贸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与性能、配置、附件、数量、单价、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到货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含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以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学校财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擅自采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七章  设备验收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验收。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根据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外包装是否完整,开箱后设备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是否完好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验收结束后出具仪器设备详细清单和验收报告,并由相应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出具的《仪器设备验收单》到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报销工作。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项目验收评估小组和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得到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人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回避的、干涉招标工作的、暗示中标人的、泄露招标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串通的,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委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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