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时间:2016-06-08浏览:208

 

中传资产字〔2012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传媒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用仪器设备及附件、软件等。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五条 采购限额规定,凡单台(件、套)价格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专用家具等购置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中国传媒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规定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可通过仪器设备网上电子竞价系统实施,也可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采取商务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价格和供应商。

第八条 学校各种公务机动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送北京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或国家政府采购机构办理购置。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项目招标申请。项目单位应在开标前二十日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申请表》。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报意见;

(二)项目立项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计复核小组的审核意见;

(四)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五)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前期必要的技术、市场、服务的调研;

(六)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七)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投标人需知;

2、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括生产、经销商品的种类和规模、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能力、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等;

3、投标时限说明:包括投标、开标、授标等日程安排;

4、技术条款:投标项目的数量、性质、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配置、性能指标、选件以及服务的要求、验收标准等;

5、商务条款:包括报价的格式,交货日期,违约责任及处罚等;

6、其他规定或说明: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报价是否包括运保费及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维修中双方配合条件及其他事项等;

7、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文件可参照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条 确定招标方式。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按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仪器设备其他采购方式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查提出意见,一般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重大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确定,或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审定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等文件的审查并形成正式文本,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等应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应在开标前二日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采购预告,其中招标公告时间一般应为七天,采购预告时间一般应为三天。

第十三条 接受投标报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的要求接受投标人报名,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登记,当合格的投标超过一定数量时,应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条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重大项目应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等。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及相关资料发售给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答疑。根据项目需要和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进行招标答疑并编制书面答疑文件,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

第十六条 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等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接收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做相应的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不予接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的程序

(一)开标。开标会在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主要程序为:

1、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布相关纪律;

2、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监督人员和项目单位的现场人员,核验投标人的身份及资质;

3、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监督人员和项目单位现场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4、启封投标文件、唱标;

5、做好开标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二)评标。评标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1、评审专家组成,一般项目为57人、重大项目为79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在委托招标代理中介抽取专家组成或在学校组建的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随机选取确定。

3、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5、评审专家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以技术性能指标、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6、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的仪器设备。

2)综合评价法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因素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供应商资质和业绩、价格、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

3)性价比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按评标结果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名单和评审专家名单;

4)评审标准、方法;

5)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6)评审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7)评审专家组的授标建议;

8)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8、项目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果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应与评审专家组进行交流与沟通,如无特殊理由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9、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10、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11、评审专家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四)定标。

1、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核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纪违规或舞弊行为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以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校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中标通知书副本应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中标通知书具有约束效力,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对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发布招标采购预告征集投标人;

(二)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共同确定拟邀请的投标人,重大项目应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中的专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商定。谈判小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负责起草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谈判文件的审核,重大项目应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谈判文件应在正式谈判前二日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提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经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商后,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应经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提出书面的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谈判采购项目名称;

2)谈判日期和地点;

3)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专家名单;

4)谈判过程及成交候选人;

5)谈判小组的建议;

6)谈判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2、项目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谈判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对谈判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谈判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谈判结果,对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不解释落标原因。中标通知书副本应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如有异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请谈判小组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中的专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商定。采购小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起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需要的工程量(设备)清单、技术要求等,以及拟邀请的供应商名单。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重大项目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在正式谈判开始前二日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招杸标管理办公室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谈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若有实质性变动,应经过招投标监督小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留存备案。

(四)确定采购结果。采购小组根据谈判的最终报价提出书面报告,阐明与供应商谈判的过程及结果,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名称;

2、谈判日期和地点;

3、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专家名单;

4、谈判结果及最终报价;

5、谈判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字。

(五)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对谈判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采购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谈判结果,对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副本应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如有异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请采购小组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商定。询价小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询价采购文件。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负责起草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询价采购的内容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重大项目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询价采购文件应在询价前二日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选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询价采购通知书。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供货价格。

(五)确定询价采购结果。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提出书面报告,阐明与供应商询价的过程及结果,项目单位签字确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采购项目名称;

2、询价日期和地点;

3、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和询价专家名单;

4、询价结果及最终报价;

5、询价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六)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对询价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询价采购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谈判结果,对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不解释落标原因。中标通知书副本应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如有异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请询价小组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三)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不一致的;

(四)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六)开标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开标过程中认定的废标,经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投标人递送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向项目单位、评审专家行贿的;

(八)其他属于废标情形的。

评标过程中认定的废标,由评审专家签字,经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流标。

(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流标:

1、到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审专家组经讨论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的;

3、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评标过程中出现流标情形,由评审专家组填写《流标情况表》,评审专家签字,并经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流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项目招标出现流标后,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果不能组织公开招标而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一般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签订合同;重大项目的合同应经学校法规办公室审定,由学校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与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一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留存合同正本(财务结账时用)、副本各一份,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留存合同副本一份。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经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在《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上签署意见,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