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字〔201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传媒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及拆除;
(二)信息网络通讯、安防设施项目;
(三)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运动场、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四)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集中供热等项目;
(五)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本细则。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和自行组织的设备(含安装)、大宗材料及其他相关项目的采购招标,亦适用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的按照教育部基本建设程序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招标采购工作由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达到规定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当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中国传媒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至二十三条规定的,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学校预算;
(二)非学校预算项目已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立项、评审论证和审批,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 项目招标申请。项目单位应在开标前二十日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报意见;
(二)项目立项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计复核小组的审核意见;
(四)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五)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六)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定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查并形成正式文本,重大项目应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应在开标前二日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主要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2.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3.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5.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6.交货、竣工、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7.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8.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9.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10.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1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12.工程图纸、格式附录等,重大项目(投资估算额在200万元以上)应编制工程量清单;
13.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二)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不同的内容。
第八条 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采购预告,其中招标公告时间一般应为七天,采购预告时间一般应为三天。
第九条 接受投标报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接受投标人报名,审查投标人资质,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登记,当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时,应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应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项目单位共同确定,重大项目应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发售招标文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发售给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根据项目需要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进行招标答疑并编制书面答疑文件,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由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
第十二条 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接收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逾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进入招标程序后,任何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时,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者参加投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三章 开标
第十六条 开标会在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布相关纪律;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监督人员和项目单位现场人员,核验投标人的身份及资质;
(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监督人员和项目单位现场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四)启封投标文件、唱标;
(五)作好开标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三)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四)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六)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开标过程中认定的废标,经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一)评审专家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项目为5-7人、重大项目7-9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委托招标代理在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学校组建的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选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和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
(三)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并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五)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
(四)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6.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7.向项目单位、评审专家行贿的;
8.其他属于废标情形的。
评标过程中认定的废标,由评审专家签字,经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流标:
1.到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审专家组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的;
3.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评标过程中出现流标情形,由评审专家组填写《流标情况表》,评审专家签字,并经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项目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为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流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项目招标出现流标后,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果不能组织公开招标而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评标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资格性审查;
(二)符合性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的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综合评估法是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按评审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二)开标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名单和评审专家名单;
(四)评审标准、方法;
(五)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六)评审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七)评审专家组的授标建议;
(八)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项目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果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应与评审专家组进行交流与沟通,如无特殊理由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二十六条 定标。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当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核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纪违规或舞弊行为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以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校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中标通知书副本应送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中标通知书具有约束效力,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对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一般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签订合同;重大项目合同应经学校法规办公室审定后,由学校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与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导致投资增加并超过规定限额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署后,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保留合同正本(财务报帐时用)、副本各一份,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保留合同副本一份备案。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理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一般修缮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项目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理,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重大工程、特殊专业项目由资产管理处选派工程质量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经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后勤管理处、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在《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签署意见,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