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后字〔2008〕96号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尽量避免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物品的丢失损坏,以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赔偿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赔偿事故:
(一)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二)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未经二级学院资产主管人员批准(书面),擅自将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携出校外导致丢失或损坏的;
(四)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书面),擅自改装、拆卸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
(五)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与损坏。
第二条 各部门发现仪器设备、工具器材丢失或损坏,应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签阅的事故处理意见(书面材料),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
第三条 仪器设备、工具器材丢失损坏情节严重的,应保护现场,向学院保卫部门报案。待事故情况查清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保卫部、本单位主管领导签阅的事故处理意见(书面材料)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
第二章 赔偿事故处置审批权限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一般事故,处置审批权限按财产损失额度划分:
(一)财产损失金额在800元以下者,由系、科、室提出处理意见,院、部、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二)财产损失金额在800元(含800)以上5000元以下者,由院、部、处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
(三)财产损失金额在5000元 (含5000) 以上者,由院、部、处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发生重(特)大损坏、丢失事故,由校保卫处、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按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章 赔偿处理方法及标准
第六条 设备发生损坏由事故责任人负担,赔偿标准为:
(一)导致设备损坏,修复费用小于1000元(含1000)时,由事故责任人负担修复费用的30%。
(二)导致设备损坏,修复费用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含5000)时,由事故责任人负担修复费用的30%+超出1000元以上修复费用的15%。
(三)导致设备损坏,修复费用大于5000元时,由事故责任人负担900元+超出5000元以上修复费用的10%。
(四)导致设备损坏根本无法修复的,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责任大小处以设备原值20%—100%的赔款。
第七条 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比例为:
(一)在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收责任人设备原值5%的赔款,所在单位加收设备原值20%—50%的赔款。
(二)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的,应由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全额赔偿。
(三)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两用物资(如:望远镜、照相机、摄影器材、照明灯具、收录音器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发生资产丢失时,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及丢失原因等,处以事故责任人设备原值50%—100%的赔款。
第八条 对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给予适当减免赔偿或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要追究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学校根据损失程度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确定事故赔偿金额及交款方式后,使用单位应将审批报告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通知事故责任人或单位资产管理员到校财务部门办理缴(扣)款手续。
第十一条 赔偿工作要在校、院、处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偿还款项由责任人自行解决。对无故拖延不交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