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我校公用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中国传媒大学并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切用房均属出租用房。
第三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出租用房的审批工作。审批工作要依照学校总体规划布局,坚持有利于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建设;有利于学生和教职工学习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出租的公有房屋,按照专业分工,归口管理的原则,统一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校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和租金标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资产管理公司参考社会标准共同制定。所收房租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后,其余全部上交学校。
第五条 出租用房的使用者必须承担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费、供暖费,并负责交纳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租借公用房屋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如需使用,申请单位需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并按收费标准向学校交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公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当事人或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凡使用出租房的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负责维护管理,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公共部位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八条 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房间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准转租和抵押。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本单位用房或改变房间用途用于经营的单位责令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或单位)按出租用房收费标准处以加倍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擅自拆改的门、窗及水、电、暖设施,责令用房单位或个人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条 以上各类违章处罚执行措施:属学校内部的单位或个人,财务处根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开据的违章处罚通知单从违章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除;属学校外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财务处根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开据的违章处罚通知单负责对违章者收缴罚款。
第十一条 凡使用出租房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学校保卫(部)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公司和保卫处对出租用房有责任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