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我校周转房屋的供应体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和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屋包含周转房和单身教工宿舍两部分。其中学校周转房屋范围:周转房(学校3、4、9、19号楼及定福庄西街22号楼)和校园内腾退的空房;单身教工宿舍范围:现有单身教工宿舍(学校41号楼5、6层,47号楼3层)。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及单身教工宿舍(以下简称周转房屋)其功能为短期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为确保校内周转房屋的有效使用,鼓励教职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市场购买校外住房,学校周转房屋只租不售。
第四条 教职工在租住周转房屋期间,核算住房补贴时周转房屋面积不核定为教职工的住房面积。
第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周转房屋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租住周转房屋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家住外埠(含除通州区外的本市远郊区县)的单身教职工;
(二)家住本市市区(含通州区)的未婚单身教工,若居住地距学校较远的,经申请获批准后也可安排住宿。
第七条 申请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对象和条件为:教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市区(含通州区)暂无住房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周转房: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未婚职工具有副高、副处以上职称职务;
(三)未婚职工具有中级职称或科级职务,且年龄超过男35周岁、女32周岁;
(四)年龄超过男40周岁、女36周岁的其他职工。
第八条 随着学校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周转房屋房源的逐步扩大,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临时性租住校内周转房屋,以解决临时困难,租金标准将参考本地区出租房租金水平确定。
第三章 周转房屋的租住程序
第九条 由人事部门给出新进校的教职工和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的名单和周转房屋安排通知,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教职工人员情况,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周转房屋安排原则,根据原则给出周转房屋安排方案,并在校园网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与周转房屋承租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有特殊需求和临时困难的教职工,由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房产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周转房屋的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办理周转房屋入住手续,租住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租住者,须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批准,重新办理周转房屋入住手续,租金标准将参考周边出租房租金确定。
第十二条 周转房屋租金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标准暂定为:第一年为3.05-12.2元/㎡/月(参考房屋的新旧程度及位置确周边房价确定),入住第二年按第一年标准的2倍交纳;入住第三年按按第一年标准的3倍交纳,并随北京市房租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三条 教职工承租校内周转房屋的租金,由学校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予以扣除。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房管部门根据承租人居住的期限、面积,核收租金并开据财务处核发的收据。
第十四条 校内周转房屋的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中40%应用于周转房屋的正常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修、改造。
第五章 周转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职工,必须与房管部门签订《中国传媒大学校内周转房屋租住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职工,严格履行保证制度,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职工,要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屋:
(一)住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
(二)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
(三)被学校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
(五)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周转房屋,同时根据违章、违约情况收取一定的罚金。
(一)擅自占用住房
(二)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三)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 结构,户外乱搭、乱盖
(四)其他违反校内周转房屋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协议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请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周转房屋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校可以终止协议,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学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