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国传媒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合理配置并高效使用学校公有房产,切实保护好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有房屋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保障公有房产的合理配置。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中国传媒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自行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参照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92 〕 245 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 试行 ) 》(教发〔 2004 〕 2 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公有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给出的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有部分。
第五条 计算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文科科研处、科技处、学生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根据相应数据和计算标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二章 办公用房
第六条 办公用房包括校(院)党、政办公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
(一)校(院)党、政办公用房,按学校人事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核定的编制数核算。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用房具体定额如下:党、政处级正职干部用房按每人不超过 20平方米计算;党、政副职处级干部用房按每人不超过 15 平方米计算;其他行政及教辅人员按每人不超过 8 平方米计算。
(二) 教师办公用房,按照目前各学院的实际教师数计算,双肩挑教师,学生思想工作教师和实验室教师不重复计算,分配上为了保证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的基础工作条件,教师办公用房面积按平均每人不超过 10 平方米计算。
(三)校党、政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设专门的计算机房、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和会议室等设施,因工作性质确需设立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设立;对于各部、处、办工作需要使用的计算机房、档案室、保密室及必须的其它辅助用房的用房标准,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工作性质和特点,参考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以保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学校采用各种形式,建立多个公有会议室,满足各部门的会议需要。
第三章 学院及科研用房
第七条 各单位定额用房(SD)包括,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教师)(S1)、资料室(S2)、学生工作用房(S3)。
定额用房面积S(㎡)的计算公式为:SD(㎡)=S1(㎡)+S2(㎡)+S3(㎡)
第八条 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1(㎡)的核算标准按学校目前各学院的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等事业编制的人数(BR)计算,包括院(系)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等。其定额标准参照第四条计算。
第九条 资料室用房定额面积S2(㎡)的核算标准按照各学院教师人数(JR)确定,具体见下表:
院(系)资料室用房定额
JR(人) | <50 | 50~100 | >100 |
S5(㎡) | 30 | 7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