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资产后勤字〔2008〕97号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性活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传媒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各单位在执行计划内任务之外,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资源迸行办学、科技、经济及企业行为等经营性活动时,须经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重大项目报经主管校长审批。不经审核、备案,进行此类活动的视为违规,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收缴其非法所得的效益。
二、学校各单位只有在取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出具的《中国传媒大学无形资产使用证明》后,方可正式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先斩后奏”,不得无“证”操作。
三、学校无形资产应有偿使用。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应严格成本核算并向学校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四、收取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直接纳入学校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凭学校财务的回执认定。
五、各单位收取的经营收益分配方法由学校制定。
六、各类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一)各类计划外办学、办班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二)各类计划外科技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处和文科科研处;
(三)后勤各类计划外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四)校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资产管理公司。
七、一般活动的审批程序:
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教研室 院(系)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校办法规办公室 重大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学校公章。
八、合同的审批程序:
合同起草单位 教研室 院(系)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校办法规办公室 重大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学校公章。
九、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在经过主管校长签批后,上报教育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十、年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财务处共同审核以上各类活动的收益情况,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十一、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