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配租指南

时间:2020-08-06浏览:35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配租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

  “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住房面积

人均收入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

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

4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3万元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 离异、 丧偶)

宿舍、 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三、租后管理
     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1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

       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3、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4、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1905/t20190523_77871.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