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和配租指南

时间:2020-08-06浏览:490


经济适用房申请和配租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的上述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配售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三、配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2.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依下列情况办理:

      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

      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

       可由抵押权人依法实现其抵押权。同等价格条件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

文章来源: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1905/t20190523_77866.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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